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网络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网络的不规范付出了代价,非法删帖、发帖中伤、泄露隐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频发,亟须法律惩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规定》的出台是健全信息网络法律法规的重要一步,也进一步筑牢了网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堤坝。 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肆意进行网络敲诈、网络侵权等非法活动,发展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网络是自由世界,各种言论和行为可以不受约束。然而,“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网络环境、扰乱网络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天,我们欣喜地从《规定》中看到,“转发”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是根据《规定》第十条关于“转发”行为过错及其程度的认定要素,网络大V转发信息,过错认定更加严格。针对雇佣“水军”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规定》也予以明确,“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在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同时,《规定》也特别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比如,针对“难以明确网络侵权人”的情况,《规定》允许被侵权人直接起诉网站;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频发的问题,《规定》明确个人基因、病历等六大类不得随意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 网络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誉为是足以改变世界的强大技术力量,但是这种技术力量必须是推动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正能量。为了保证这一强大技术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惩治网络侵权、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规定》的出台正当其时。 |
相关阅读:
- [ 01-07]网络侵权立法,谁会得益?
- [ 12-26]网络侵权能否对官员有特殊规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jjjtsb.com 篮球比分直播: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