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安徽省淮南市等地近日查处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件,直接责任人被处理之外,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党纪处理。这警示我们,在反腐工作步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各级党委的“一把手”要确保中央精神落实到位,切实担负起反腐工作的领导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既在其位,必负其重。在事关党的事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反腐问题上,各级党委党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的要求,也是广大群众的愿望。 不久前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传递出一个鲜明的信号:党委“一把手”承担的反腐职责不能“空对空”,一旦失职,必须追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增强,“老虎”“苍蝇”不断落马,体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魄力,但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些党委“一把手”并未很好地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如果“一把手”能够始终绷紧党风廉政建设这根弦,敢于抓反腐,不懈抓反腐,自然能够切实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 党委“一把手”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在党的规章制度中早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反腐永远在路上”,让领导干部从“不敢贪”到“不能贪”,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使对反腐不力的“一把手”进行问责成为铁律,用制度构筑起反腐防火墙。 中国的崛起需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牢牢确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就是领导不力的责任意识,在做好自身廉洁工作率先垂范的同时,积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点点滴滴中。如此,才能对得起党组织的信任,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新华社记者 闫祥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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