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尸要价”可耻,“卸责诿过”可羞
www.fjnet.cn?2012-06-19 06:52? 马骝山?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在济南章丘绣源河有一青年男子溺水,按理说应该先把人打捞出来,可没想到的是打捞费用竟然一天三万,拿不出钱的老父亲,无奈自己跳水寻儿。(6月16日 新民晚报) 开口就是“一天3万”,这一次,民间打捞救援队无疑又成了千夫所指的对象。但男子溺水后最先赶到现场的是110民警、消防队员,因为“天黑”、“不懂水性”,所以“不敢轻易下水”,这才联系了打捞救援队,既然如此,那就不能排除人家系出于逆反心理才有此语——凭什么你们该救而不救,我等却要冒险下水而不收分文?标出高价或许只是意在吓阻,实质是不想捞尸。 再来看打捞救援队,既然是基于市场需求而组建,“捞尸开价”似乎并无不妥,错就错在价码高到离谱,性质就变了,丧失了对生命的顾惜、对同类的起码同情心。设身处地想一想:民警和消防队员所面临的险境,打捞救援队的队员们同样要面对,他们怕死,人家也怕,无非水性好些,经验多些,作业风险与期望获得的报酬是应成正比的,达不到开出的价码,他们完全有权选择不做,他人无由置喙。你可以指责这不高尚,但他们并无法定义务“必须”下水捞尸。 因此,关键是“该谁捞”;然后才是“价码是否过高”。一味地谴责打捞救援队,将他们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予以一笔勾销,到头来弄得也许连有人想出钱捞尸都不可得,那才真正是社会的尴尬、国家的耻辱、文明的创深巨痛。话至此,这起纷议四起悲剧事件的主角也该重新厘定下了——那就是代表政府角色出现于现场的110民警和消防队员们。其实他们已在现场,但却未能恪尽职守。 公安部印发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之第四章,将“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明确列为了需110紧急救助的内容款项;其第三章之第23条,还规定“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 技能”。但他们在这起事件中连尝试下水捞尸都不曾,表现出了在人民利益受损之际不应有的怯懦,有负于公安民警的神圣职责,至少是履责不得力、不到位。至于消防队员,鉴于其主要负责火灾的出警及处置,责任相对轻些,但也难辞其咎。 当公民个人生命居于危险之境,其亲友自不待言,周围人等也理当发扬美德,伸出援手,但毋庸讳言,他们也并无必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法定义务。过去几十年来,我们把先进人物的模范行为和高尚道德奉为圭臬,的确大大拉抬了全民道德的整体高度,但因其部分偏离了人类天性中的自利、自惜、自爱成分,致使很多“高大全”式的典型,反而让人觉得缺乏人性、高不可攀,很多人甚至因此竭力避免做好事、被宣传,以随大流、当一个平凡的人为荣。 因此,当公民个人没有能力靠自力去打捞孩子尸体,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出现于现场,以第一责任人和主要协调人的身份来接手处理这一棘手难题,必要时甚至要代表公权方对漫天要价的无良、无德行为予以即时约束。相关的具体条款或许有待完善,但至少不应该卸责和转嫁矛盾。这正是个体公民权益最孱弱、最需要政府出面的时刻。 “捞尸要价”可耻,但政府对公民身处危境之际缺位、失职,甚至有意无意地推责于人,也不遑多让,堪称可羞、可怕。一个公民不幸溺亡,却连要个全尸都不能,这固然是亲人之痛,也实在让国家和事发地政府颜面无存。在“见义勇为”相关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的完善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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