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幸福和尊严如何而来?
www.fjnet.cn?2010-02-23 09:40? 邓聿文?来源:上海商报
我来说两句
第三,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政治是经济的保障。个体的经济自由和其他权益,最后都需要落实和体现在政治上,即通过政治来确认。从这个角度说,经济自由度的扩大,要求有相应的政治自由。否则,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最终经济自由也会丧失。事实上,我们今日的许多问题,都是由政治自由不够而造成的。必须给予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利,让人民自主地符合自己意愿地选举政府官员;相对开放言论、表达和信息获取的空间;赋予公民一定的结社和谈判权。在政治自由的基础上,实行政治民主,用民主来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四,建立起基本的法治构架。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救济,也是对政府和社会各种特权和腐败的最后监督。所以,一个社会如果司法不公,将会毁灭各种经济和政治自由,人的尊严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要司法公正就必须实行法治,以法治国。其实,民主和法治是一体两翼,没有法治的民主必然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使得社会没有基本的秩序;没有民主的法治会变身为专政的工具。依法治国首先要尊重宪法的权威,其次,司法应独立。当前而言,还必须提高立法的质量,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总之,必须保证政府的权力运行在法律的轨道内。
网络时代,民众已不满足于仅仅从温饱走向小康的物质享受,以及仅仅“被代表”,他们需要有对个体权利的充分尊重和满足,对涉及公民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充分参与。适应这种要求和权利的生长,我们今天要做的,就是建立起基础性制度,以尊重和保障每个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舍此,人民是不可能生活得幸福和有尊严的。
(作者系《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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