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民伦理应该反映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精神实质,也就是说,我们所确立的道德规范、所倡导的美德,其主体内容应该以维护和促进外在的、双向的、分散的制约为宗旨,并且能够充分利用这种制约原理所提供的社会环境来发展自己。在这里,我们需要对道德规范或美德作一类型划分。
从最一般意义上说,道德的功能在于使人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从而实现和谐相处。而从功能发挥的机制上来看,道德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我们姑且把它们叫做“自我范导的道德”和“相互范导的道德”。所谓自我范导的道德,是指一旦作为道德品质或美德存在于主体之上,它们就能够使拥有者自觉地抑制自己的欲望、冲动,关心他人的利益,通过这种自我克制和对他人的关心,来达到维护他人正当权益的效果。所谓相互范导的道德,是它们直接约束的并不是主体自我,而是与主体自我相关的他人,换句话说,它们试图通过约束他人来维护主体自我的正当权益;同时,在人们拥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条件下,这种约束是相互的,所以可将其称为相互范导的道德。按照这种标准,诸如仁爱、羞耻、节制、诚信等德目就属于前一种类型,而公民权利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以及相关的知识、能力和习惯就属于后一种类型。
基于对公民社会基本特征的概括和道德类型的划分,相互范导的道德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契合关系很容易显现出来。制度的确立与正常运转离不开人的道德品质。在公民社会中,要实现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有效制约,每个公民都需要具备一系列的道德品质,而其中主要的部分就是公民对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觉醒,捍卫自身权益的意志,以及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知识、能力与习惯。难以想象,如果公民普遍缺乏这些品质,所谓民主法制还能够在多大程度得以实现。比如,公民权利意识处于蒙昧状态,缺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勇气,或不懂得如何去表达、捍卫自身权益,在这些情况下,从大的方面说,公民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不可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小的方面说,不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抵御各种非法侵害。所以,正是公民的相互范导的道德才为民主法制提供了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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